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
《众创空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众创空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7年5月15日
重庆交通大学众创空间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众创空间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教育系统众创空间经费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16〕34号)、《重庆交通大学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交大〔2015〕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众创空间经费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划拨的相关经费和学校划拨的运行经费。
第三条 众创空间经费主要用于众创空间日常运营、活动开展以及对优秀项目深度开发和成果转化给予扶持等,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众创空间无关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房租、宽带接入和水电气等费用给予补贴。
(二)对购置公共软硬件、开发工具、科技中介服务和开发线上服务内容给予补助。
(三)支持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培训、论坛沙龙、导师咨询、学习培训、创新创业产品展示等服务活动。
(四)对优秀项目深度开发、参加路演、项目孵化等给予扶持,对优秀创新创业成果给予资助。
第四条 众创空间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众创空间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以依托单位为主。产学研合作处结合各众创空间上年度考核结果和来年预算,将经费划转到依托单位众创空间专用账号。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使用众创空间经费,产学研合作处对依托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产学研合作处预留少部分经费统筹用于学校各级各类众创空间培育、绩效评估和扶持奖励等。
(三)各众创空间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经费使用预算报产学研合作处审核,同时报送本年度众创空间运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总结以备案。
第五条 众创空间经费开支及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众创空间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各众创空间应积极拓展合作渠道,争取多方支持,努力自筹运行和发展相关经费,自筹经费按其筹资约定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产学研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