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5年12月30日
重庆交通大学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学校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重庆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依托学校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园、大学生创业基地、人文社科基地、文化创意区等校内资源及广泛的社会资源,以学校师生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为创客及创新团队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学校众创空间分为四个等级,即院级众创空间、校级众创空间、省部级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
第四条众创空间相关管理办法由产学研合作处负责制定,建设和运行由工程技术研发院进行管理。
第五条工程技术研发院按照“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进行校级众创空间的立项和调整、省部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申报的推荐工作,负责指导校级、省部级及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行管理、考核、激励以及省部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验收的组织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院级众创空间的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及校级众创空间的申报推荐和建设。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院级众创空间由校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校级众创空间由学校各二级单位组织申报,工程技术研发院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认定程序及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八条省部级及国家级众创空间由工程技术研发院组织申报。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学校设立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省部级、国家级众创空间主任的推荐,发展目标规划制定,以及建设运行的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对经认定的校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万元培育经费;对省部级众创空间建设期内给予10万元/年建设运行经费,国家级众创空间建设期内给予20万元/年建设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培育和建设运行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院级众创空间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与运行管理;校级、省部级及国家级众创空间依托学院建设和运行,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工程技术研发院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校级众创空间的培育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以及入驻创新团队创业企业奖励、工商注册等方面的补助。省部级及国家级众创空间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项目路演、创业沙龙、会议、培训等。
第十三条各众创空间须积极为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工商办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报等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共享线上服务平台、线下服务载体、种子基金等创新要素和资源。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将众创空间建设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对院级众创空间的评估与考核;产学研合作处、工程技术研发院负责对校级、省部级及国家级众创空间根据创新创业承载能力、支撑服务能力、社会协作能力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建设运行经费补助挂钩。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众创空间称号;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取消众创空间称号;涉及违规违法的,取消众创空间称号,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产学研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