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2018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重庆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8年4月12日
重庆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加速学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交科技发〔2017〕55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标准规范、工艺工法、方法、设计、产品、材料、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以及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指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市场化开发,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依据相关法规,学校教职工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其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学校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的原则,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和学科建设。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使用科技成果。学校的各种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或许可,取得成果转让费或许可费等相应收益的行为。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经评估后折算成股份或出资比例,在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以及创设新企业中占有相应股比的行为。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对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及产业化行为。
(四)学校自行投资转化。学校对具有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对其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及产业化行为。
(五)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且学校认可的方式。
第七条产学研合作处归口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包括遴选和推介学校具有转化应用和推广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与成果完成人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及分配比例并签署分配协议,负责与对外投资单位签署《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和作价投资协议,并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第八条科技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的收集汇总和信息共享,协同做好科技成果对外展示、推介和转化工作。
第九条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市场化活动中涉及固定资产的评估、划转、审核、报备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学校各学院(部)负责对所属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初审及管理工作,包括会同成果完成人通过评估、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初步确定成果转化价格,对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进行尽职调查,做好所属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所有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和股权收益,以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或报酬,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中介机构实现的,学校支付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给中介机构,对于不通过中介机构而通过其它方式直接促成交易的,学校提取技术转让收入一定比例对成果推广主要贡献人给予奖励,费用计入咨询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咨询费、中介服务费等计入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成本,在收益分配前扣除。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以转让或许可使用方式进行的,其所得净收益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80%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余下的20%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以技术股权方式进行转化的,根据实施转化的主体,采用以下方式分配。
(一)学校与他人(不包括成果完成人)共同实施转化:选择采用股权分配方式的,科技成果股权的75%归成果完成人所有,剩余的25%归学校所有;选择采用股权收益进行分配的,科技成果股权收益的70%归成果完成人所有,剩余的30%归学校所有。
(二)由成果完成人或学校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有以下三种分配方式。
1.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的,学校可将科技成果以转让或许可的方式给成果完成人;由学校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学校可一次性买断成果完成人权益。以上两种方式,其分配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2.采用股权分配方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股权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3.采用股权收益分配方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股权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股权全部归属企业创办方,即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时,股权全部归成果完成人所有;学校创办企业转化时,股权全部归学校所有。
(三)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实施转化,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股权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实际获得的收益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50%留存学校,30%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20%作为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成果孵化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保证在研究开发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成果完成人可分配总额的50%。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及转化渠道等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方,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方可以是成果完成人、学院(部),也可以是学校。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方为成果完成人的,由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报重庆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学院(部)初审后报送学校产学研合作处。转化提出方为学院(部),学院(部)应与成果完成人协商,由学院(部)填报《重庆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后直接报送产学研合作处。若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学院(部)还需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转化提出方为学校时,由产学研合作处征求成果完成人意见后,组织填报申请材料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评估、协议等方式确定。具体定价方式由产学研合作处、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学院(部)、成果转化承接方协商确定。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应采用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
采用作价入股方式的,转化提出方为成果完成人或学院(部)时,由成果完成人和其所在学院(部)组织定价,转化提出方为学校时,由产学研合作处组织定价。
第二十二条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定价的,可以直接确认为成交价;以评估方式定价的,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采用挂牌交易、拍卖、评估方式定价时,应在学校批准同意转化后进行。
实行协议方式定价的,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学院(部)共同与成果转化承接方进行洽谈,初步确定成果转化价格,形成书面洽谈备忘录报产学研合作处,产学研合作处会同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和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学校公示成果名称、完成人和受益人名单、交易对象、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为成交价。公示有异议的,由产学研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使用科技成果,产学合作处会同学校资产设备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和审计处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产学研合作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并与成果完成人签署《重庆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协议》。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产学研合作处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相关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免除资产增值保值责任和决策风险责任。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列入相关学院(部)年度目标考核,产学研合作处代表学校对学院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考核,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主管范围内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部)和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学院(部)和教职工予以奖励,计入学院(部)和教职工、团队绩效考核,作为个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为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可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经批准后可以离岗或在完成岗位任务前提下在渝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酬。
第三十条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学校教职工不得擅自对外转化或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
第三十一条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5〕320号)同时废止,由学校授权产学研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成果名称
|
|
成果有无密级
|
( )
|
0-无 1-有
|
密级
|
(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
成果负责人
|
|
职务/职称
|
|
电 话
|
|
成果完成单位
|
|
项目或成果基本情况
|
技术成熟程度
|
□研制阶段 □试生产阶段 □小批量生产阶段
□批量生产阶段 □其他
|
知识产权形式
|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其他
|
已受理、授权专利情况(明细可以附表形式提供)
|
项数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
|
|
成果类型
|
□新技术 □新工艺 □新产品 □新材料 □新装备
□其他
|
所属领域
|
□电子信息 □能源环保 □装备制造 □生物技术与新医药 □新材料 □高科技农业 □海洋技术 □其他
|
拟转化形式
|
□转让 □许可 □作价入股
|
转化
价格
|
|
拟转化承接方
|
|
内 容
简 介
|
主要内容包括拟转化科技成果概况,转化承接方简介,若为技术入股需明确总股本及股份比例等
|
|
|
|
|
|
|
|
|
|
|
|
|
|
|
|
注:内容简介书写不下可加附页,同时请附科技成果相关复印件